今天,是“世界反家庭暴力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案件在法律层面得到关注,社会对家暴的关注度也日益提高。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在新规中,针对家庭暴力,法律作出了诸多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包括禁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为应对和预防家庭暴力,《反家暴法》在国内实施了6年多,取得了哪些成效?
1.家庭暴力不算家暴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该条款,家庭暴力主要是指配偶或子女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没有规定“打过算家庭暴力”这样一个特殊的法律概念,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对施暴者作出特殊的禁止性规定,而是规定施暴者不能以家庭暴力为由进行威胁、恐吓等侵害行为。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可能会认为家庭暴力就是一次“打了一个巴掌”,其实不然。比如在北京法院审理多起涉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案件中,被丈夫以殴打等方式威胁、恐吓而离婚后仍遭受暴力对待。
2.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撤销
为了防止家暴的发生,《反家暴法》还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下列内容: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的申请责令其接受暂时回家、暂扣或者终止履行有关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培训、就业安置等民事权利。
3.强制报告义务有效
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家庭暴力的形式和特点发生了很大变化。除肢体暴力外,家暴形式包括言语暴力、经济控制、性侵害、同居关系等。目前,我国实施家庭暴力的途径主要有:单位、学校等单位收到违反“反家庭暴力法”的投诉、反映、求助时,应当及时受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面临暴力威胁时,也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一些社区服务机构也设置了“家庭暴力警务室”或“家庭暴力制止小组”等形式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行为。
4.加害人应当承担责任
《反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医疗机构的病历记录、居民身份证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给予批评教育。有关单位应当对接到家暴投诉、举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制止管理。”此外,我国实行的是责任追究制度,家庭暴力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等原因,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5.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加害人拒绝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境地需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