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这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父母要做的是对未成年人好,尽到自己的责任。要培养孩子健康、自信的人格,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在我国家庭教育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尚不明确,实践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家暴的内涵未得到明确。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在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往往有偏差——有的认为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是“非自然原因”而是“被家暴造成家庭成员身心损害”。有的认为“家暴”是一种违法行为,并无不妥;有的认为家庭暴力只针对未成年子女。有的将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行为列为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有的认为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行为后无法通过民事途径寻求帮助,也不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有的认为未成年人施暴是因家庭暴力而致身心受到伤害;还有的认为父母打了孩子是一种教育行为。
二是一些施暴者有暴力倾向,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和案件很少进行刑事追究。
许多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事件中,都有施暴者,如以暴制暴型的家庭暴力案件,也有施暴者因其未成年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类案件在法律上一般不会受到追究或制裁。在一些案例中,施暴者的家庭条件很好,且有固定的工作或经济来源,家庭暴力事件中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施暴者未满14周岁,就可以从轻处罚并处罚金。这种现象在西方国家尤其常见。许多国家立法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态度,如法国、日本在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时,会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禁止犯罪或监禁等惩罚措施。
三是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从儿童保护的角度来看,目前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缺乏,没有关于儿童权利的保护条款。例如在中国,对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美国对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仅有《儿童权利宣言》。因此,国内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如美国于1990年通过《儿童权利宣言》后,根据该法在1996年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已涵盖了从预防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到反家庭暴力法再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诸多方面;我国的家庭暴力立法亦已近20年,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和司法解释。
四是没有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综合保护体系,导致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时,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容易造成未成年人无人保护或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导致其心理健康出现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但是家庭暴力的问题却在日渐增加。当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时,可能会对其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那么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首先是要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父母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对孩子动手打人。其次要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注意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母亲和父亲之间的关系。再者要加强学校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