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者,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一、对一方提出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解:(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判决不准离婚。这是因为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如果在审判实践中调解无效,不能使夫妻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只有经过调解才能使夫妻的幸福婚姻得以维持和发展,所以人民法院才在离婚案件中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但对于确有感情破裂情形的,不予调解。(二)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纠纷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不成或者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调解无效,并不意味着婚姻就失去了效力,只是不能确定离婚是否可以调解成功,还需要夫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如果调解不成,应根据法律规定,走诉讼离婚程序,因为离婚后,如果双方仍然还共同生活,如果没有和好可能会导致重婚行为出现。如果子女抚养问题,也要走诉讼离婚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方可走诉讼离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