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
一、首先,夫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一方主张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2)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致女方自杀或者重伤的;(3)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对夫妻双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加害人的行为,并依法判决。
二、在离婚案件中对家庭暴力案件,夫妻一方要求重新分居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及具体案情依法判决。
重新分居,是指夫妻一方不愿意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诉讼行为。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实践中对于分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夫妻感情破裂是很难作出准确判断的。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重要问题,在确定离婚与否时往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在离婚审判中应当结合相关情况作出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仅以某一方要求重新分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据来判案。
三、家庭暴力案件中女方提出与家暴丈夫离婚后,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吗?
可以。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需要审查离婚原因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审查家暴与感情是否破裂的原因和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有较大的损害才会判决离婚;如果不存在双方感情上的彻底破裂,法院也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1、夫妻两人都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违法行为或对此类违法行为有批评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存在家暴行为或有多次实施家暴情形;3、夫妻一方有较大伤害风险;4、夫妻双方的性格发生明显变化。
四、法官在审理中会遇到哪些问题?
法官在审理中会遇到如下问题:(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有争议的事实没有查清;(3)不利于查明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能导致证据裁判错误。同时,法官在审理中也可能遇到以下问题:(1)离婚案件中发现丈夫有家暴倾向,需要查明妻子有无继续遭受家暴;(2)在家庭成员间是否存在暴力行为;(3)家庭暴力的证据是否充分;(4)当事人对事实是否有争议,如何举证等问题产生争议;(5)对双方有无感情基础及感情是否有恶化可能进行核实等问题产生争议;(6)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查清案件有关问题又没有提出抗辩意见或认定为事实错误的情形产生争议;(7)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进行伤情鉴定;(8)不受理家事案件需要委托鉴定是否必须要提交鉴定人、委托范围和权限等问题。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告诫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惩戒措施的除外。
五、遇到家暴妻子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发现家暴行为,要及时报警,或者向有关部门求助,同时可以请求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构介入,为受害人提供帮助和保护。当然对于报警的家庭暴力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如果对方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加害人依法处理。如果受害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效中断、延长之间没有关系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次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是否撤销该次请求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