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分为一般的家庭暴力和特殊的家庭暴力。离婚后暴力持续时间长达十年之久。一般情况下,当施暴者对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只能选择报警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受害人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严重创伤并且影响其今后生活工作、婚姻家庭等其他正常生活;此外家庭暴力还会严重影响受害人今后子女接受教育、身体健康等其他正常生活工作。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与李某于2000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李某未生育子女,张某为照顾家庭,经常照顾李某于休息时间,照顾李某于外出工作,李某于2000年5月28日生下女儿李某某(李某孩子的父亲)。后李某发现张某与他人同居,遂于2020年5月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与张某离婚。被告人张某提出离婚后张某继续实施殴打李某,并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0年5月8日李某发现李某某怀孕后向李某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中载明:“被告人张某与李某夫妻感情良好,双方自愿离婚。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准予与原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70,912.7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受到施暴者身体及精神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70,912.7元;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抚养义务延长至18周岁。6、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离婚赔偿金人民币83,626.4元。
三、事实和理由
本人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一岁零八个月。因工作原因认识现在的妻子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两人感情不和,2015年3月19日双方协议离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仍然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经常在原告家中对被告进行殴打,甚至对原告的孩子实施虐待后将其带到原告家中。原告不堪忍受之下于2015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并赔偿原告医疗费12361.00元(共计823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