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中,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夫妻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要求并履行义务,另一方同意离婚且不反对的情形下签订离婚合同书。
(一)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办理离婚手续的最好办法就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如果当事人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会为其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当事人不亲自办理的结果不是很好,如不及时办理将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麻烦。但是,对于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应当依法准予离婚的婚姻案件,婚姻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调查,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措施。只有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婚姻公安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后,才能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而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的,应当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近亲属,都应当亲自到婚姻公安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确实发生过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且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双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离婚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夫妻双方是法定的一方,只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了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身份证明文件,并且提交了本人、另一方或法定代理人、配偶的身份证件,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法律上就可以准予离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得以感情不和为由而离婚。”可见夫妻双方如果自愿离婚,则不存在感情不和这个问题,这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前提性条件。除非是由于子女尚小或者是因其他原因不能随父或者母生活的情况;不然应视为一方的真实意愿,应由法定程序给予离婚。
(三)夫妻对财产、债务处理等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其约定履行;
没有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有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有平等的处理权:(一)一方的财产;(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所有为限承担责任。夫或者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属于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对夫妻财产处理等事项进行约定或判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配偶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等没有挽救可能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等没有挽救可能的情形,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特殊事实,法律在判决离婚时,不允许这种情况的存在。因此,对于有下落不明或患有严重疾病等未挽救可能的情形,在我国法律中是不允许作为起诉离婚的依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非法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里有一个判断诉讼离婚条件中是否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诉讼夫妻离婚条件中有关婚姻状况下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患有严重疾病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如果该情况发生是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影响的;并且夫妻两人之间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和共同生活义务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无法沟通、没法沟通等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则可以通过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