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都有分享。近日,因暴力家暴而离婚后未报警就不算家暴了。那么,如果有什么地方没有被家暴,是否算家暴呢?如何判断家暴的程度?又该如何处理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其家庭成员形成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
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的暴力,还包括心理的暴力。这里所说的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当事人对此可能都是知道的,那么他们所遭受的不是身体殴打而是精神虐待,是一种身体暴力。而且也有一些法律规定是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是一般家庭暴力都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因为它侵害的是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出现或者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需要综合判断。
二、《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的内容包括加害人的基本情况、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加害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依据和处罚措施等。公安机关在出具告诫书时一般要根据情节轻重来确定可以采取行政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行政拘留等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即是将《告诫书》作为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前置程序。但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并不一定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不等于公安机关就可以不对加害人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为。如果公安机关根据告诫书所载明的内容责令加害人改正其行为或者向加害人出具告诫书或者将加害人纳入家庭暴力重点防范对象而作出的行为,都属于公安机关对行政处罚行为或行政拘留行为。上述两种处理方式都是基于对加害人采取了口头教育的方式和事后出具告诫书而作出的决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家庭暴力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行政处罚;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包括殴打家庭成员(不包括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病人等)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害夫妻共同生活人、同居关系人的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殴打、捆绑、残害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害对方人身自由的行为等家庭暴力行为。在共同生活期间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害对方人身自由的行为,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因为家暴情节轻微并不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应该慎重对待。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进行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或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