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家暴事件频发,越来越多的女性受到了家庭暴力的伤害,也是引发人们对家庭暴力如何取证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家庭暴力并不是一个单一现象,如果仅仅是“家事”,只要双方不发生婚外情及不做伤害行为导致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恐吓等行为,便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涉及到“家庭暴力”,则就要注意取证。在对家庭暴力进行取证时要注意收集与案件相关且完整明确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够为案件判决时提供有力依据。而有些证据还需要法院作为判决所依据的。
一、收集相关的证据
在举证时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主要是施暴者实施的暴力行为或者证据材料,比如病历、诊断证明、报警记录、住院病历、伤情鉴定书、施暴人处理家暴案件的笔录等。当然也有一些证据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件,比如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家庭暴力犯罪嫌疑的录音录像证据,这些证据材料如果涉及犯罪可能会被法院依法予以排除。此外也有一些案件需要证明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严重伤害,此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同时可以证明被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精神上受到伤害是因为受到伤害而引发的心理上的创伤,而这种情况下相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是法律文书也会成为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材料。还有就是施暴人的道歉声明或者承认错误以后进行悔改或者道歉并对受害者作出赔偿处理证明等也可以作为认定家暴性质的证据。在对家暴情况进行取证时,要注意收集家暴行为后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的客观存在证据与受害人遭受暴力以后心理上受到伤害等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受害者遭受暴力以后给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主观原因。
二、收集能证明实施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就是警方出警记录。
警方出警记录,是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受害人采取现场保护措施的书面记录。它主要记载受害人的伤情、报警时间、地点、当事人名称、报警求助电话等信息。在取证过程中,如果受害人没有明显过错,一般不会将报案记录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如果受害人明显过错或者故意伤害后果,受害人将会在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而警察进行伤情鉴定后需要调取相应警察出警记录后才能进行案件受理确认。因此,警方在出警记录的调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出警记录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是证明家庭暴力发生或存在的主要证据。因为家暴不是一个单一的犯罪行为。家庭暴力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处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不需要拘留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处罚。对家庭暴力不构成犯罪或者轻微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入笔录等资料记录在案,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