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全国首例以“净身出户”方式实现夫妻财产约定的典型案例。据介绍,这也是浙江省首例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后出现第一例成功实现财产约定的案例。虽然法院判决“净身出户”是法律适用错误所致,但法院仍需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记者采访中了解到。
案例1 “净身出户”案,离婚协议让妻子无法再拥有房产
李女士和刘先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两人离婚。刘先生在离婚协议中表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得再有其他共同财产,这让李女士无法拥有自己名下的房产。近日,李女士将刘先生告上法庭。
案例2以“净身出户”方式,约定离婚后一方不能反悔,被前妻发现后离婚协议无效
2012年6月,王某向黄岩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判决两人离婚。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王某称自己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净身出户”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张某则称两人签订离婚协议是出于“维护家庭和谐”目的,他不同意协议无效。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签字生效、张某作为法定离婚条件存在等事实情况,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3 “离婚协议书+房产”,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前妻又反悔,要求分割房产,法院支持她的诉请
在处理这起纠纷中,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书+房产”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并在判决中约定:房子归陈某所有。《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在处理这套房产时,陈某应该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约定:“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二)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为;(三)婚前财产未经双方协商或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房屋等属于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另一方又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在处理这起案件中,法院支持了陈某对于自己名下房产权益的主张,认定房屋属于陈某个人财产。
案例4 “净身出户”协议生效五年内,前妻不得再要求分割房产
2010年7月,王某和赵某登记结婚,2011年3月2日,王某与赵某签订《“净身出户”协议》。协议约定,离婚后,两人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归王某所有,并承诺在离婚后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分割这套房产,否则将对王某采取法律手段。该约定经赵某签字确认后生效。2014年6月30日,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净身出户”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但王某要求离婚后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分割该房产,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5离婚协议未得到执行,妻子又反悔了,法院支持她的诉请
今年,象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2004年7月1日,王某与杨某登记结婚。2005年8月1日双方离婚。2005年9月11日杨某与吴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的一年内,双方所居住小区没有拆迁。同时约定:王某净身出户,对双方所涉及的共同财产有相应处置份额。因杨某未履行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部分的处分义务,吴某向象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