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第一反应就是要离婚,但事实上,很多女性并不清楚自己能否顺利起诉离婚。那么,婚姻中的家暴如何起诉离婚呢?又该怎么离婚呢?本文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一、举证责任分配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家暴行为的,无过错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很少。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作为家庭暴力的直接责任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情况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在判决中,对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对于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无过错方一般只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对于举证不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事实,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不准离婚。例如,对家暴当事人而言,其遭受家庭暴力事实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对子女和女方权益发生效力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男女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对子女抚养的问题已经达成协议,对财产分割不存在争议并共同签字确认。对于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由双方平均负担,一方或者双方疾病急需医疗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举证”。该法实施前所称“人民法院”应为“人民法院”之法律名称,即《民事诉讼法》第91条第二款:“举证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91规定:“当事人因身体受到伤害、精神受到伤害请求赔偿,或者因精神疾病被鉴定为不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该法第91条为法院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必须要进行举证提供了时间限制: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三个月内未进行举证,视为撤回离婚诉讼。
四、证据要求
《婚姻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人民法院应对家暴行为进行认定。因此,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再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则是一种极端错误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