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家庭中,如果存在暴力倾向,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侵害他人身体安全、精神安全和人格尊严的行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报警,或者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求助。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而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对施暴者的界定
家庭暴力分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暴力和法律意义上的打架行为。实施家庭暴力:即行为人故意将配偶或未成年人等家庭成员置于自己控制之下,造成其伤害后果,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赔偿。法律意义上打架: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手段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使其不能正常活动(如:进行日常活动等),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赔偿,但请求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当给予受害人治疗和生活补助的医疗费用或因康复治疗支出的必要的费用。遭受虐待:即有权要求受暴人给予精神慰藉。
二、制止措施
(1)劝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训诫。(2)制止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有关家庭关系和过错程度,采取下列制止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监护措施;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进行必要的照顾措施;对精神病人实施监护救助措施,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或者性侵行为;对老人实行临时监护措施;对精神病人施暴后被侵害人未及时报警求助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训诫。(3)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和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陈述行为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配合公安机构对家暴进行调查核实。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家庭暴力告诫书的作用
对于当事人违反《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问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一)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多次因家庭经济困难遭受暴力的;(二)经常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曾因遭受家暴被行政处罚或行政拘留的。《反家暴法》没有直接对家暴行政处罚作出规定,也没有禁止反家暴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家暴行政处罚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