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家暴已经成为我国婚姻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且多发于农村地区,成为家庭暴力的“重灾区”。从法律角度上看,“家暴者”往往不具有暴力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导致受害方遭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后果。但其长期处于隐忍状态下,却又难以被发现和有效制止,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双方感情不和是否离婚?发生家庭暴力后如何取证?都是引发家暴案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夫妻之间存在家暴的,如果施暴方坚持要离婚,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构成有效证据。
因此,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首先要搜集能够证明家暴的各种证据。比如警察出警记录、受害人被打时的照片、医院的诊断书、施暴人被抓时留下的照片、施暴者因受殴打而受伤的照片等。其次,要搜集对方经常实施家暴的证据。比如在工作中或日常生活中与人发生口角、争吵,经常打耳光;经常用烟头、唾沫、辣椒水等烫伤对方身体;经常打人者有一方被打后不报警而进行骚扰、跟踪、偷拍等行为。最后,要收集对方曾实施家暴行为的证据:如施暴人供述等。
二、关于家暴,受害人的陈述往往会因为缺乏证据被驳回。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往往以“家庭成员之间实施家暴”为由提起诉讼。在这个案件中,很多受害者在遭受家暴后往往缺乏有效的证据,这就导致他们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往往会面临“无证可循”的困境。对此种情形而言,在司法实践中要想证明自己遭受家暴后没有实施过家暴行为是很困难的。因为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家庭暴力报案证明》《受伤就医诊断证明》等与家暴有关的重要证明材料,但往往因其缺失相应证据而导致其不能被法院认定为家暴行为。所以如果想证明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时没有实施过家暴行为时,最好提供以下证据:一是受害人报案材料;二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三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另外为了防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损害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导致证据灭失,还要提供两份以上(含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决定书》、《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份就被侵害方陈述及其他证据进行辨认、收集时要注意不能伤害自己或者他人等;在确认遭遇家暴后要注意保存相关证件、证据。
三、关于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其人身安全保护令难以生效。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同居关系人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处于面临危险的状态;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人身安全保护令(见附件1),并由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存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应当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申请的事项、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和《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