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2月21日,备受关注的江苏扬州中院审理了一起家庭暴力致死案。被告刘某与妻子陈某某于2008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2010年2月12日,刘某持刀杀死陈某某。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案情回顾
2010年2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妻子陈某某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刘某情绪激动,遂持刀先后捅刺陈某某胸、腹部数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捅的陈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肝脏及肠管等器官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被告人概况
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经常一起吃饭喝酒。但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并经常因此与妻子发生争吵。2010年2月12日9时许,刘某回到家中与陈某某再次发生争吵并用刀捅刺陈某某身体多刀,致其死亡;刘某将陈某某尸体放入垃圾桶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戳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头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捅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三、庭审情况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其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对其行为不予评价;被告人妻子陈某某及其亲属也不同意对刘某从轻处罚。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与妻子陈某某之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四、法律建议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也是不可忽视的。对家暴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报告。如果发现家庭成员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家庭暴力不仅侵害受害者的生命和身体权利、侵犯夫妻双方的感情关系,更是触犯刑法的严重刑事犯罪。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责任和刑罚处罚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使家庭暴力受到了更好的保护。
五、法官寄语
“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暴力是一个长期存在、长期发生的事实,是一个社会问题。虽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得受到侵害,但现实中,有不少家暴受害者为逃避家庭暴力选择了隐忍和忍气吞声。法官提醒:家暴受害者应积极寻求法律帮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全社会都能形成“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观念。当遭遇家暴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取合法行动向警方报案后及时寻求帮助并及时向法院起诉,或向当地妇联反映情况并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