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20年3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共分八章53条,分别从立法目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和学校相关职责以及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等方面对反家庭暴力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将为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反家暴法》共分六章,包括总则、预防和处理措施、监督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分别对未成年人和父母双方以及监护人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还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即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如被禁止进入校园等受到人身安全保护状态后,学校将对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学生进行跟踪监测和预警。该法还规定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行(虐待)行为的禁止措施,规定负有监护、收养等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父母实施家庭暴力有何法律后果?
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的,由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链接:《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的妇女、体弱多病等弱势群体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受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殴打”,算不算家暴?
这是个很常见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反家暴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反家暴法》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不以虐待为特征,但存在肢体伤害、语言伤害等身体侵害行为可能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被侵害人的申请,视情况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因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导致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者心理受到严重伤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精神侵害。由于我国《反家暴法》只将具有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虐待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将精神侵害归为一种可以认定为家暴的情形,从而导致不同情况的家暴认定存在一定差异。
三、学校和教育机构发现在校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是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公安机关是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案机关,学校和教育机构是受教育的单位,可以协助其他任何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确定的程序快速处置,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学校等未成年人所在单位。受害学生所在学校、幼儿园根据规定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接受教育、管理期间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分未成年人等教育处理。学校、幼儿园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不能以其他方式推卸责任,尤其不能隐瞒实情或转移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