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夫妻双方人身安全的侵害,也是对子女人身安全的侵害。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对家庭暴力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受害人无明显过错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1.暴力发生后,受害方要及时报警,在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求助,或寻求妇联和其他组织的帮助,以保护自身权益,减轻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后果。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方式有报警、救助、调解等。家庭暴力者大多因不堪忍受才选择报案,但其报案后又往往因报警人无法向公安机关提供详细的情况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机。对于已经构成事实婚姻的暴力行为不应受到法律救济,不能要求当事人做出离婚赔偿等任何形式的帮助和支持。受害者在报警后,公安机关会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公安机关也会以家庭暴力为由立案,并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施暴者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应当对其作出告诫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将会受到法律处罚。
2.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应提供相应证据,如施暴者出具的保证书等。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场。人民法院应在当事人均到场后开庭审理,可以采取邀请原告或被告到庭的方式。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到庭,则应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可以裁定准予或不准予离婚。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收集相关证据(如受害人身份证、结婚证;
受害人伤情照片、报警记录等);若夫妻双方对施暴者有协议离婚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收集相关证据;若夫妻双方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不一致的情形应收集相关证据;若双方均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法院需依法查明具体原因,并在开庭时提出处理意见。
4.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一年以上仍不同意离婚或感情未破裂的,应及时办理“离婚冷静期”制度,禁止暴力行为发生;
在此期间,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防止家暴的再次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权利、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进行。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好“离婚冷静期”制度,尽可能地冷静处理婚姻问题,防止因冲动而造成二次伤害,甚至引发新的家庭矛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一)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二)双方分居满二年;(三)女方在提出离婚诉讼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四)婚前患有精神病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等不宜分居的情形;(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不准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妇女、儿童人身损害;(三)因婚前性行为致使被害人精神受损;(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可以充分保障受害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因子女抚养权问题对受害方来说是一大挑战。
当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要求离婚时,因无法保证自己的利益,很难主张自己获得抚养权,通常只能主张孩子随自己生活。但是这一点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会变得尤为突出。由于孩子不是自己与另一方共同所有,所以在抚养权分割问题上对受害方来说意味着更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