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后,实施家庭暴力将不能再逃避。”4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进行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瑞杰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有哪些亮点?哪些行为将被禁止?
亮点一:明确禁止施暴行为
《办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行为,并规定以暴力或者虐待方式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办法》还明确禁止施暴者进行侮辱、诽谤等人身威胁谩骂行为;禁止威胁、恐吓、跟踪、骚扰、接触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王瑞杰表示,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广州反家庭暴力的特色和实际情况。《办法》明确家暴在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民警依法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施暴人进行询问或者采取其他相关措施而没有进行处理的行为,是《反家暴法》明确禁止实施的行为。此外,《办法》还明确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暴力、性骚扰等行为;要求加害人及其近亲属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报案;要求加害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亮点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措施
《办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了完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当事人因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尚未解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采取书面形式,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发出后应立即执行。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保护令的材料及方式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公安机关、妇联等组织。
亮点三: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执行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强制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再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财产线索等问题可以联系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确无能力申请执行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执行的;(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裁定执行的其他情形。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申请执行令和损害赔偿申请、执行申请人身份证件且未执行完毕的情形;被执行人因离婚、分居等原因未执行完毕或者未能提出财产线索申请或未及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申请人因家庭暴力行为遭受人身安全威胁或实施其他侵害人身安全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或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措施的;申请执行人怠于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等情形之一,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