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暴”的话题又一次冲上热搜。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着家庭和谐,甚至会对家庭稳定产生很大影响。而我们身边有许多的例子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例如:家暴受害者怀孕堕胎导致流产;家暴受害者流产导致死胎;家暴受害者长期遭到家暴且无法得到救助,等等。虽然这些家暴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但其对家庭暴力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却是很难估量和避免。那么当我们遇到家暴的时候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遭遇家暴时,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报警,让警察介入调查,如果情况严重要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要尽量保留相关病历资料,以便日后维权。
但是,要注意保存好证据要有针对性,要针对施暴者的性格特点,尽量让其吐露一些自己的真实想法、对家庭的看法,避免出现更严重的后果,如施暴后不配合治疗,伤害性行为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对家庭暴力负有责任的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如果受害者遭遇家暴后不能及时报警,那么受害者一定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遭遇家暴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提供以下证据:1、受害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报警回执等;2、加害人殴打、威胁受害人的照片;3、施暴人照片;4、家暴时施暴人与受害者的通话记录、通话内容等;5、受害人遭受家暴后的生活状况、就医记录等;6、受害人遭受家暴后被侵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供的证据等。同时还可以向妇女联合会求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强制报告制度、请求有关部门对施暴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等。妇联组织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也可以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实施临时庇护。临时庇护适用对象为:1、遭受家庭暴力无能力或无法自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临时生活帮助的受害人;2、遭受家暴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三个月内,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又拒绝接受救助或者庇护的妇女或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对于庇护期限,法院会根据受害人申请期限长短予以延长。
3、当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自身的人身安全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申请人必须遵守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会面临法律后果:违反禁令将会受到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可以是公安机关口头或者书面出具,可以单独出具也可以共同出具。如果公安机关因过错出具了告诫书而没有对家暴行为做出处罚的话也是错误的。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只是为了警示、教育被家暴的施暴者。告诫书不是一纸文书,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切实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如果违反禁止令或告诫书内容不听劝阻不离开申请人住所或者可能对申请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情况下可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其本人身安全保护令。
4、当自己被家暴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求助于公安机关,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免受进一步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可以责令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人身安全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责令加害人停止对受害人的暴力行为;(二)责令被侵权人迁出本市或者禁止被侵权人迁出本市;(三)保护被侵权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四)协助受害人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五)保护被侵权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五种紧急措施:一是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临时保护令;三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告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四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且因惧怕家庭暴力继续而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这种方式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