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新婚姻法”引发网友热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审判庭庭长程雪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婚姻法”针对第三者插足,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符合中国国情。他表示,新婚姻法规定了两种情形离婚时“有扶养义务”的情形: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程雪松表示。他表示,新婚姻法的出台有其现实意义,但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新婚姻法将与《婚姻法》一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夫妻。此外,程雪松还强调,由于“新婚姻法”和《婚姻法》并无太大区别,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解释也是合理与公正的体现。
解读一:规定配偶重婚有相应后果
程雪松说,现行《婚姻法》的最大漏洞就是将重婚和同居区分开来。现行婚姻法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或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尚未解除夫妻关系的人,为共同生活对无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有配偶人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对另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人妻”、“情人”关系的详细情况。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所得款项及家庭日常生活用品和财物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予以分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期间所得的钱款、家庭日常生活用品和财物被淫者、暴发性精神病患者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持有的财物不属于婚内财产。
解读二:第三者不能入“老公财产榜”
日前,广东律师胡慧中和上海律师界人士等在微博上发起一项投票活动,调查广东“老公财产榜”的情况。在投票后发现,多数网友都认为:“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破裂的,不应该作为离婚案件赔偿的对象。”但也有少数网友认为:“第三者只是道德问题,与法律无关。如果法律也给第三者一个独立空间的话,那就很好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家弘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一)一方婚前签订土地、房屋等其他不动产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份额;(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根据《婚姻法》第三者插足损害妇女权益之规定来看,该条款并不适用于第三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和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的男女伴侣双方”。
解读三:婚姻法不会产生效力
网友:我想问:你的婚姻里,如果有第三者插足,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程雪松:“新婚姻法”与《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均没有强制规定。既然有了法律规定,婚姻家庭中也应该依法承担责任。对这种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甚至禁止。此外,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共同承担的义务;对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损害夫妻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支持。对这种损害后果,有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