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关系是指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的主体,包括男女双方、配偶双方及子女。其特征为:事实婚姻关系不以结婚为目的,其当事人并不具有结婚的法律行为资格,只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双方的财产、子女及赡养、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事实婚姻关系的成立对于婚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即符合结婚的条件。法律明确规定,事实婚姻关系只对离婚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可以认为事实婚姻关系是一种婚姻状态。
一、我国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包办、买卖婚姻制度,即男女双方结婚,不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此外,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婚姻制度,即男女双方先到国家民政部门登记,再到法院离婚。这是因为我国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婚姻关系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男女双方如果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即表明他们是结婚了,因此就不存在什么问题了。因此这种夫妻关系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但是我国又实行的是限制结婚自由制度,男女双方都不得享有结婚等婚姻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方能享有结婚等婚姻权利。
二、事实婚姻关系
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中,无论是公民的配偶均不具备结婚的条件。所以只要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就在法律上称之为“无配偶”。在认定事实婚姻关系时主要依据结婚登记的先后顺序。无配偶者(包括非婚同居)不属于无配偶者(包括非婚同居),而作为同居关系应具备结婚年龄要求;有配偶者(包括非婚同居)只有一方具有配偶,另一方不具有配偶也可视为无配偶。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存在争议,法官往往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判断。
三、法律问题及其解释
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定义是:“不以结婚为目的,男女一方或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没有生育子女的不属于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在实行婚嫁登记制度之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未向民政部门进行婚姻家庭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同居生活中涉及到未成年人抚养费与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应在审查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时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并且要考虑父母双方是否符合同居生活条件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法律对重婚行为设立了禁止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离婚中,如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存在重婚行为并有可能导致离婚时,法院可以不判决离婚并对这种情况进行调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