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妻在共有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以及一方因抚养子女而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应当平均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二)用于抚养子女或赡养父母的财产;(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四)其他应当平均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同意分割财产的,应当增加分割金额。对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平分的财产或者双方对同一财产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平均分割。当事人对平分财产有争议、请求分割财产或者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财产的赠与。
该法条是关于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房产的性质规定,这是对中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的补充与完善,特别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能否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人负责的问题,将为今后婚姻法解释出台留下了非常大的余地。婚姻法第十八条所说的父母投资其子女,应当视同其对子女个人财产做了书面承诺,如果赠与方在赠与不动产时没有作出相应承诺,且附条件地无偿受赠,受赠方在离婚时无权要求返还该赠与物。而该法条也是对于父母出资行为本身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仅就当事人受赠不动产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而该法条所述父母在子女结婚后无偿赠与其不动产,属于婚前赠予行为。因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产作为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仍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结婚时所购夫妻共有房产作为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资产后离婚时仍应归夫妻之一方所有。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财产的赠与。
因赠与不动产导致夫妻离婚的,如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了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有。但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给子女,且该赠与行为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这种赠与才有效。婚姻观认为,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资产,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双方共有。由于出资并非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该不动产涉及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变更为另一方生活需要等问题,则需要另一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该不动产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变更为另一方家庭生活所用等事实,如果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一方个人财产范畴时,则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或者赠与成年子女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该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约定不明确,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分割时,根据公平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该条款被认为是该条款在立法目的上被排除适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不动产视为夫妻双方婚前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虽然司法解释没有对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问题作出明确解释说明,但从法理上分析,司法解释没有排除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这类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