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对此,《反家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还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和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的对象除身体部位外,还包括家庭成员日常生活中随意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精神暴力则包括精神强制、恐吓、谩骂等语言暴力及谩骂、恐吓等行为;性暴力则包括经常对未成年人实施性暴力问题。家庭暴力侵害受害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除了身体侵害以外还包括精神侵害及文化侵权等其他侵害行为。
二、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对身体侵害是指施暴者在实施殴打之后,会造成受害者身体和精神的创伤。
身体伤害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殴打身体致伤、因吸毒致伤等。对精神的伤害则以暴力方式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以经常性谩骂等方式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是判断施暴者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最主要、最重要的依据之一。
三、家庭暴力是由施暴者对受害的一方施加的侵害行为,根据《反家暴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加害人故意伤害妇女、儿童、老人导致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对身体暴力,加害人应当给予治疗。家庭暴力行为不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且使受害人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以致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四第四条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之间侵害行为之一。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家庭暴力是社会现象,社会责任必须是全社会应共同承担。
《反家暴法》实施以后,一些地方对家庭暴力现象反映强烈。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是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制定法律的国家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许多地方因执行不力而导致《反性别暴力法》实施不力。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和重视家庭暴力现象;要加大对反性别暴力工作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工作的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家庭暴力案件受理、查处工作;妇联要加强对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害人的救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