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分享此文出于传播更多资讯之目的。夫妻离婚一般有下列原因:一、双方对婚姻生活丧失信心而离婚。二、有重婚或有其他恶习而离婚。三、有家庭暴力而离婚。五、家庭成员间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而离婚。
一、双方对婚姻生活丧失信心
对婚姻信心的主要表现是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志向和共同的理想,就会出现问题,就会不满足现状,就会不甘心。生活中,一些夫妻对婚姻生活丧失信心,是导致夫妻离婚的重要原因。比如有些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有的把丈夫气走或打了。还有一些夫妻在结婚前对婚姻充满幻想,对婚姻充满信心,婚前对婚姻充满希望。婚后则因家庭琐事、经济上等原因引起矛盾。如有些双方年龄相差较大或夫妻感情不好时就会对夫妻生活失去信心。因为生活需要有共同的目标和理想,夫妻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共同目标。
二、有重婚或有其他恶习而离婚
在我国,重婚和其他恶习的婚姻行为都属于重婚行为。比如,有的人在工作中认识了同是公务员的妻子,又在结婚前同居了,双方登记结婚;有的人利用工作之便,到境外去与外国人确立夫妻关系或秘密进行婚外恋;有的人虽然在国外已经登记离婚,但国内的妻子在其回国后没有与他断绝往来。有的人还利用婚姻之便在外偷情,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配偶身份或重婚关系,从而让另一方获得丈夫或妻子的感情上的满足和经济上的支持。还有一些人虽然已成家立室,但仍然保持着原有的家庭成员身份或夫妻关系。这种情况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了一定影响和伤害。如果夫妻一方有上述恶习现象,也应尽早纠正。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宣告离婚。
三、有家庭暴力而离婚
家庭暴力是指一个人在家庭中对另一个人实施的身体,精神上的摧残和肉体上的摧残。夫妻暴力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法律规定,有子女的夫妻为子女抚养第一人,其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虐待家庭成员”。因此,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对婚姻的缔结以及婚姻关系的维持实施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离婚时须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受害人因此而提出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