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需要为彼此的未来负责。但家庭中却总会出现一些“家暴者”,这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存在?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家暴”?家暴,究竟算不算家暴?
1.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在我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在国际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它最早起源于美国,之后开始蔓延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其中以“家暴者”为特征的家庭暴力成为了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所界定的一类家庭暴力形式。
2.加害人是否具有家庭暴力的主观故意
家庭暴力的行为通常是一种加害行为,这也是所有“暴力者”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不能否认“家暴”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是一种加害行为(故意)。首先是在暴力时加害人明知会伤害到自己或他人所以才采取的行为(故意伤害);其次是在暴力后加害人仍然选择施暴行为(故意伤害);再次就是加害人自己选择加害行为,这又是属于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具体来说就是加害人在实施暴力时没有主观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导致家庭暴力而采取暴力,也没有认为自己会伤害到家庭成员(因为殴打行为只是间接伤害),在暴力发生时才采取了不希望家庭成员受到伤害的态度,甚至产生“想让自己受到惩罚”之类心理动机这一行为也会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如果加害人仅仅是以控制家庭成员为目的(以对夫妻关系不造成影响为目的)进行殴打或者伤害造成了受害人身体严重损伤或心理严重伤害、精神完全丧失、死亡等情况,但并没有出现明显主观故意为主导行为,这种行为就无法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加害人也无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施暴者的家庭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我们在讨论家庭暴力时,最常见的争议点就是施暴者家庭的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4.家暴后能否申请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夫妻感情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才有可能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1)在家暴后仍继续实施家暴;(2)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
5.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人能否获得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诉讼期间无法达成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等情形致使无过错方无法获得相应利益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救济途径。家庭暴力侵害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家庭暴力”可以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因此从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稳定和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经济利益出发,有必要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置一定经济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