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个车开,却需要签协议,这个协议合法吗?
近日,北京一男子与某公司签署《京牌租赁合同》,将车辆出租给他人使用。该合同约定,车辆使用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车主承担。事后,该男子发现该公司存在非法运营行为。那么,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是否有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同时,《北京市小微型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微型载客汽车,每辆每年最多办理12次注册登记业务。因此,如果当事人以租代售、出借、转租等方式将本市号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交由他人使用的,属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
此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公安交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道路上行驶或者悬挂其他号牌的车辆提供动力装置、备胎等物品。因此,对于未取得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市机动车,不能通过租赁方式变相进入北京市。
律师说法:
1.本案中,张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京牌租赁合同》,约定将车辆出租给王女士等人用于经营性活动。但事实上,张先生和王女士均未取得进京通行证,故双方签订的《京牌照租赁合书》应属无效。
2.根据相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可处警告或2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如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案中,因涉事公司涉嫌非法运营被查获,其与张先生之间所签的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现涉事公司与王女士之间已就租金支付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且王女士已按约支付了全部租金及违约金。故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涉案合同为解除关系性质的同城交易民事法律文书,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