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租车牌交通事故的风险
1、事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当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在发生事故后,由于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车内人员可能会因受伤或死亡而导致严重后果。
2、法律责任: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得办理出租客运业务。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北京租车牌相关法律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3修正)第九十条 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服务,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喷涂明显的统一外观标识,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学生座椅固定卡。
(二) 《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1修订版)(2012施行),第二十五条 租赁他人车辆从事运输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
(三)《北京市关于对本市小客车分阶段实行总量调控的通知》(京交发〔2010〕419号),第三条 本市按照严格控制增量、合理调整存量的原则,逐步建立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小客车数量调控体系。
第四条 本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数量: (一)每年从严控制在本行政区内新增注册登记2万个小客车,其中普通家庭用车占50%以上。 (二)每年从严控制在各郊区新城区域内新增注册登记1万个小轿车,其中普通家庭用车占50%以上。 (三)每年从严控制在远郊区新城区域内新增注册登记5000个小轿车,其中普通家庭用车占30%以上。
第五条 小客车年度增量指标分配比例为:单位一次性申请购买5辆及以上的,按申请数的1:1.2的比例给予配置指标。
第六条 小排量自用小客车配置比例为每10万元产值对应1个小型新能源乘用车的额度。
第七条 对上一年度新购、更新、转移、转入本市的小排量乘用车型均不增加当年配置指标。
第八条 每年6月30日之前,向单位和个人发放上一年的小排量乘用车型实际使用量证明文件,作为下一年度申领相应额度指标的依据。
九、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的行为都属于违法上路行为。
十、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上路行驶、非法改装、拼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