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牌过户,是指北京本地户籍居民之间或外地户籍居民与北京本地人之间,因买卖、赠与等非直系亲属关系,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及登记使用性质的行为。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四条: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属于海关监管的车辆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四)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原件。
(五)属于免检车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免检车型的公证弃置权证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凭证。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受理转移登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登记手续,并发给号牌和行驶证;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逾期未办理完毕的,视为撤回该次转移、注销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原选定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原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认为符合规定的,出具转入换领牌证通知书;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转入换领牌证通知书和告知单记载的内容为转出地、迁入地的车牌号码、号段、车型、颜色、使用性质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转入换领牌照、号牌的,应凭转入、迁出地交警支队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申领新的汽车牌照。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新车上户:(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5号附件1)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二)已领取外省市核发的进京通行证或者有效期届满后,再次申办进京通行证的。(三)已经领取外埠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有效期届满后,再次申办客运线路途经本市道路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新车上户:(一)》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款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5号附件1)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市政府令[2004]1 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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