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约车将实行总量控制,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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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北京:网约车将实行总量控制,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7年12月8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吉宁

2018年11月30日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0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15日以北京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公布。《办法》共29条,主要对本市出租汽车的运营服务、经营行为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等作了规范。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和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该修订版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客运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网约车、巡游车、顺风车、预约出租车(含合乘)等多种出行方式并存,市民多样化、多层次的出行需求得到满足,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部分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运营活动;二是部分车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活动;三是线上线下价格不一致,存在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四是行业监管制度不够健全,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对我市出租车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原《办法》中有关条款进行删除。如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非法营运",删除后作为第六条第一款的表述,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删除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的"违反有关规定"。删除后,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作为第七条规定,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二是对原《办法》中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进行合并。例如,第八条与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合并后将该款作为第九条规定。三是对原条款作出调整。例如,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将"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超过60日的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删减。四是将原条款重新梳理,并作相应修改。例如,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关于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的相关内容。此外,在个别文字表述上也有所改动。

上述修改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对于促进首都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乘客及驾驶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市交通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法规规章立改废工作,推动形成有利于首都改革发展的法治化环境,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法规政策,切实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感谢您对全市道路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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