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车牌可以转让吗
1、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交警大队或者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
2、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一次性扣12分:(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五十条:对持有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应当注销其准驾车型;对已办理转籍或变更登记的,应当及时注销。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的。
5、 根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十五条 转让拼装或者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四)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现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档案和车辆查验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