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京牌代办手续
买卖京牌代办手续:
一、办理条件
1、具有北京市户口(或持有《北京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2、已通过公安交管部门车辆和驾驶证管理系统完成注册登记,并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二、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填写《非营业性客车指标证明文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表1),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本人身份证明。(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家庭住址、就业情况等说明。(3)婚姻状况证明。(4)学历证书或者学校、培训教育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单位集体申请:除需提供上述个人申请资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申请书(模板详见附件2)。(2)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3)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第一季度的财务报告。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交通委服务大厅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 《非营业性客车指标证明文件申请表》。
2.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开具受理凭证。
3.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交通委服务大厅将受理凭证转送公安交管部门。
4.公安交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5.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留该车号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更新指标的申请。
7.取得更新指标后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为车辆申领检验合格的标志,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8.未按照规定期限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9.逾期不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强制报废标准验车的,视为连续3个检测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0.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