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被告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通州交通支队,要求返还车牌号京N08088的车牌。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机动车虽已交付,但尚未完成转移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涉案机动车虽已交付,但尚未完成转移登记,故原告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车牌照丢失"的规定,所以不能适用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能按照债权纠纷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物的归属、使用、收益等原因,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的存在、变动或者内容。也就是说,如果该车属于合法占有且无其他妨害行为的情形下,即使车主将车牌照丢失,只要其能够举证证明该车属于自己所有或有权支配的情况下,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