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牌出租可以继承吗?京牌租赁的继承问题,是很多北京车主关心的话题之一。那么,京牌租赁的继承人到底能不能继承京牌照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内容。《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四)、二手车交易合同或者协议;
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后,原车辆所有人在全国统一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凭证和单位介绍信,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京牌租赁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是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导致的产权变动,则产权人应按照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要求去履行义务。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产权变动的,则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即不能以"经依法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为准许其参加财产分割的人。"来认定谁是权利人。所以,如果是因为司法程序导致车牌被拍卖,而车主又不愿意参与竞拍的,那么就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个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协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的合同,未经法定审批机构批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上述条款可知,只有经过公证处公正后的公证书才具备证据资格,才能对第三方的权益产生影响。因此,即使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北京号牌的私家车,也不一定能成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