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是指已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出轨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夫妻关系,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婚外性行为的赔偿责任。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
1.与他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住,不以任何理由分开的生活关系。
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不以夫妻名义财产为限,也不以夫妻名义以外的身份共同生活,属于不正当**。与他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一方与他人长期不在一起,或虽有夫妻感情却长期分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一方与他人**后又与他人结婚,或虽与他人结婚但因种种原因并未**;三是一方与他人**时间较长,给他人夫妻感情造成重大损害,甚至导致婚姻破裂;四是一方因与他人**而导致其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需要给予损害赔偿。当然,如果**时间长,一般没有建立稳定劳动和经济关系(包括劳动报酬)。这就需要根据双方各自在共同生活中所起作用来确定是否为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没有建立稳定劳动和经济关系(包括劳动报酬),那么在另一方提出离婚要求时,无过错方将享有财产索赔请求权。
2.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在实施家**为时,殴打、残害、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或以殴打、残害为首行为对其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等**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行为和**行为两种方式,前者仅限于身体上的损伤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正常行为,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后者除身体上伤害以外,还包括精神侵害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成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或者扶养协议,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行为人因共同生活实施了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请求赔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对加害人和受害者的报案和控告。
3.**、遗弃家庭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三)实施家庭暴力;(四)**;(五)遗弃”。根据该条规定,发生以上几种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否则就丧失了取得相应金钱请求权的资格。根据《民法典》规定,实施以下几种情形,即一方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如不能支付生活费);一方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如不能支付生活费);一方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如不能支付生活费);一方负有扶起义务而拒绝扶养(如不能支付生活费)。如果因实施以上几种情形之一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就丧失获得金钱请求权的资格。如果婚姻关系是建立在重婚或与他人**的基础上的则构成婚外性行为:所谓与他人**:是指行为人与他人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为一个**的法律关系。
4.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犯他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或者姓名权而产生的物质利益之侵权损害结果。
因财产造成的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侵害生命权、姓名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关于财产损害赔偿。除具有财产损害赔偿性质之外,还具有物质财产损害赔偿性质,即不以侵害他人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目的发生的财产损失赔偿性质。因此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案件中,若因一方存在婚内出轨等过错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该民事主体不得请求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与他人**,而应要求对方在婚后给予其相应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且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另一方又不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继续抚养子女的,该民事主体不得以主张婚外性关系赔偿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