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出轨,婚姻生活还能维持多久?近日,一名女子在重庆大渡口区人民**递交了离婚诉讼。因为她的丈夫“出轨”在先,如今女方已将丈夫告上法庭。近日,大渡口区人民**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妻子的离婚请求。至此,这名女子的婚外情宣告结束。
1婚外情与丈夫纠缠
2017年,大渡口区人民**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判决驳回了原告周丽(化名)的离婚请求。原来这名女子名叫周丽(化名),今年30岁。2012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2年3月,丈夫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为了治病周丽花费了20多万元。然而,2014年,周丽被诊断出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之后一直吃药治疗。
2离婚有“先决条件”
对于周女士的遭遇,重庆卓文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认为,如果周女士和陈先生的婚姻关系不存在实质性破裂状况的前提下,**对双方婚姻关系予以维持是正确的。但因为周女士所诉内容中说到双方于2010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并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而且还只有丈夫一方作为见证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提交了《夫妻互相忠诚协议》。刘律师认为,本案中陈先生既未向周女士提供双方真实结婚记录、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也未经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因此周女士请求**判决她与陈先生离婚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刘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22条和第***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双方离婚。刘律师认为,**对两人婚姻关系维持态度较为坚决,如果双方能够主动沟通和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后再提**讼是最好的选择。
3**判决
**审理认为,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依法成立的,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双方结婚多年来,夫妻感情一直保持很好。后由于丈夫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作出判决。对于阿华要求离婚的请求,**认为,阿华与李萍虽未**生活,但其与其他异性保持正常的男女关系,并在各自工作、生活之处有长期往来,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还保持着一定程度的交往往来关系。结合双方家庭条件差距较大、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和夫妻感情基础较弱等情况,李萍请求与阿华离婚的诉讼请求难以成立。
4妻子上诉后获批准
庭审中,小琴提供了一份录音,中小琴对自己与丈夫长期分居并未起到实质性作用表示不满,同时还称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大渡口**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或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予以惩处。因小琴与丈夫是自由恋爱,自由婚姻,其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自由性。小琴虽已与陈刚签订离婚协议,但该协议未明确小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和期限等内容,因此小琴的**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