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了,他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还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最近,重庆潼南区**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妻子与他人**期间分居,在孩子还小时有了婚外情,该怎么处理?离婚之后财产分割又该如何进行呢?近日,记者采访了案件中的几位当事人。
1被告婚外情妻子曾说“以后不会再来”
2014年10月,夫妻俩协议离婚。“当时我们就没有再要孩子了,双方都没有提出复婚的请求。”离婚后,李某对王娟说,他和王娟没有经济上的往来,也不想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但2018年9月起,王娟开始在外租房子并与人**并生下一女一子。李某多次向**提出离婚,都被李娟拒绝。
2孩子还小丈夫却离不开妻子
法官介绍,刘红与张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因工作原因,刘红与张某两地分居。2017年9月10日,经**调解离婚。由于双方的孩子尚未满两周岁,**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刘红与被告张某离婚,并依法对财产进行分割。对此,刘红认为自己与张某虽然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自己长期在外务工,对家庭照顾较少,刘红与张某在外租房居住期间与他人**生活,给原告刘红造成了很大经济压力,双方在不能互相配合的情况下就无法继续正常开展夫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后才向****要求判决撤销二人的登记离婚手续,并要求张某归还抚养费等费用2000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6万元。针对张某辩称其仅为二人租房居住两年不符合常理一事,**向张某询问相关租房时间及居住地点时,张某表示自己一直在外务工和生活,没有与张某住在一起。同时,刘某在与张某**期间有**事实,双方系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一方为过错方或与他人共**住者。
3**判决:离婚后,双方各分一半财产
潼南区**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购买房屋,且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双方婚后共**住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时因房屋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应先查明争议房屋的权属情况。对争议房屋因被告购买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应结合双方共**住生活的时间、实际居住位置等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双方在共**住生活中发生矛盾时因房屋权属问题产生争议,应先查明该房屋是否由被告购买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以及被告对房屋的贡献程度。结合被告对房子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原告房屋折价款的数额、被告在庭审中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现金及银行存款未进行分割等因素,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此外,双方共**住的房屋租金、房屋折价款及银行存款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予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两人离婚后各分一半财产:一方婚前所购买登记在张燕名下的房产登记在张燕名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某小区房产权归张燕所有;剩余各一半财产归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