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而协商不成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男女双方协议。其中约定男女一方随女方生活,由男方抚养的条款较为特殊。在夫妻离婚后,若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抚养关系的**案件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后变更或解除该**关系。但如果当事人未明确表示不愿在协议中约定,则该条款不能自动生效。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而引起**时,另一方有权提**讼要求变更或解除抚养关系。目前双方离婚后都会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和管理进行照顾和处分,以保证孩子能健康成长,在父母已明确表示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
1、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约定履行
如果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履行。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同时第十三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在法律上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只有在非婚生子女因某种原因需要改变自己或由对方抚养时才能实现他们应有的权利。但如果一个非婚生子女因某种原因需要改变自己和某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征得他们本人及其对方同意后才能实现。
2、双方对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和教育上有特殊要求的,可由监护人承担
如在子女就学、日常生活起居、身体健康、思想教育等方面要求照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并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与精力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判定。但父母双方因婚姻关系解除产生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当父母双方都已去世时,一般不再以双方名义来承担孩子的生养养死抚养费义务,而是以监护人来承担;如果家长对子女的要求有特殊需求时,应给予协助。同时,对于需要长期抚养但无经济能力或经济条件有限的家长而言,如果其仅因需要帮助就不愿意对子女进行教育扶持、提供物质帮助而不愿承担照顾未成年子女任务甚至不履行抚养义务,反而以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作为基本原则提出各种要求。从保护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原则出发,司法实践中将该类特殊要求定义为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而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司法实践中则将该类特殊规定称为共同生活条件下儿童的基本健康成长保障。
3、夫妻双方约定以金钱代替孩子教育管理费用的,应按金钱给付
夫妻双方在对子女的教育管理问题上,以金钱作为替代,既是对家长人格尊严的侵害,也是对社会公德和道德的违背。父母与孩子之间发生直接监护关系是每个人的权利,但不能以金钱为担保。法律规定,只有未成年人才能成为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订立遗嘱等方式设立监护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未成年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未成年人不能**行使民事权利和完成民事行为能力时(未满18周岁)可以与法定代理人进行协商或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