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产生债务,谁承担?最高法这样判!

案情简介

夫妻分居期间产生债务,谁承担?最高法这样判!

2012年6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生活琐事,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6年1月,两人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原告于同年2月份搬离现住房屋;婚生女由张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同日,原、被告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内容。之后,原、被告分居至今。

2018年5月,李某以张某某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2019年3月26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其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2020年初,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涉案房屋的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2020年7月底,李某以张某某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执行人对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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