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离婚男方赶女方走

一个人的婚姻要走到尽头,在大多数情况下,双方都有离不开的责任。一旦两个人发生了矛盾,闹离婚的事情就会不断发生。而当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无法达成一致时,其提出离婚的请求则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如果夫妻双方由于性格不合而导致离婚**了该怎么办呢?如果调解无效该如何处理?本期案例将为大家介绍一起典型的案例。

闹离婚男方赶女方走

1.婚后双方感情冷淡,争吵不断

2018年,29岁的杨某与40岁的李某结婚。婚后3年中,两人感情冷漠。杨某称:“我和李某结婚后双方相处很好,彼此相爱,但是自从2016年至今的婚姻生活里,我发现李某脾气越来越大,动不动就发脾气,还动不动就给我和孩子大吵大闹,我真的无法*受这种生活状态。”杨某还说:“现在我和李某离婚也不愿意回去。李某也知道我要想离婚,就必须让我离开他家。”李某则称:“自从我离开他家后,我们就再也没有过任何交流,再也没有发生过任何口角。”在杨某看来:李某离开家后也不会再回来了。因为李某离开后,两人就再也没有联系过。

2.双方曾提出离婚,女方提**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之后,王某和小金便一直分居两地,生活不能自理。今年5月中旬,王某提出离婚,要求女方搬出其住处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房屋贬值损失1万元一事。小金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和家庭关系,要求**判决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同时,双方因性格不合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是遂将王某**至市司法局开发区调解中心,请求**判决确认两人因性格不合已经导致婚姻关系终止、不具有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和夫妻共同财产等离婚条件的调解协议无效、并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她已经支付的5万元借款及相应股权价值1万元和房屋贬值损失。

3.**判决准予双方在法律上结束婚姻

**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与原告小孙为夫妻关系。由于原告在**时已有证据证明其有抚养孩子的能力。现被告未支付抚养费及经济补偿,被告对原告生活困难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不能支付原告抚养费及经济补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及经济补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在**时已经明确表示自己愿意每月支付1000元工资至被告家中生活,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系其自愿情况下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每月1000元工资的要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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