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小三离婚

近日,本报报道了上海男子郑某和妻子分手后,竟然“出轨”一个名叫“小芳”的女子,并在之后和其他女人**了。目前两人已经申请了离婚。然而郑某称自己是受害者,而妻子却要求其返还财产。律师表示,现在的婚姻不应该仅仅是一种情感的维系与发展,婚姻关系也需要被维系和尊重。本案中“小芳”这种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婚外情。

丈夫**小三离婚

1、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婚外情。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刑法对重婚罪在量刑上进行了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郑某与“小芳”在明知两人已经离婚、且已无婚可择时才能与对方在一起生活,在明知对方已婚仍与之**导致女方生活困难而与之结婚、并无过错,因此已经构成了婚外情。婚外情具有性冲动、性需求和性行为三个特征。

2、他没有得到妻子的原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郑某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属于“不忠”,而不是“婚外情”,因为他和出轨女子没有任何的关系,也没有做出什么过激的行为。从客观方面来讲,郑某并无过错。而他对妻子也是愧疚已久,两人已经在一起多年。所以郑某应当对妻子和“小芳”有足够的原谅和理解。郑某与“小芳”没有生育子女,属于事实婚姻。但是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者和他人**导致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一)重婚的;(二)与他人通*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妻子要求郑某返还财产,法律是否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根据子女在未成年时、成年后居住、学习和生活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三)实施家庭暴力;(四)**、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六)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郑某作为一个已婚男人与两个女人**了三年多时间后向老婆提出了离婚,但因为自己出轨导致老婆无法*受而最终离了婚。在此情形下,妻子在离婚时要求归还财产是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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