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生了孩子离婚赔偿

【案例】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后生下一子,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李女士主张王先生应赔偿王先生30万元,王先生则表示无法接受。近日,北青报记者从北京朝阳**获悉,**一审判决:王先生应赔偿李女士15万元。

婚内出轨生了孩子离婚赔偿

1、谁是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告?

本案中,**认为,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造成离婚损害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不向人民**提**讼。另一方不**离婚并及时向****离婚的,人民**可以判决驳回对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经判决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离婚。这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均可向**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赔偿范围。

2、原告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请求,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数额”。由此可见,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规定了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二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数额的确定规则。从该条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因未与王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受到了精神损害,这与其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关,也不属于《婚姻法》所保护的范围。因此,本案中,李女士不能基于婚姻法所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王先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和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依法确定具体金额。

3、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因一方侵犯权益致离婚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在判决离婚后的五年内,向人民**请求赔偿损失。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女士要求王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具有一定道理。因王先生出轨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具有一定道理。

4、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我国婚姻法对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的劳动报酬以及由抚养子女一方所负的抚养费损失等。夫妻双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的劳动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由于离婚损害赔偿不是具体法律上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而是非财产性损害赔偿**有问题之一。因此对财产性损害的赔偿在处理上要严格把握,不能损害过多,以免侵害过大造成不必要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

5、如需索赔财产损失,该如何主张?

本案中,王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的过错给李女士造成了财产损失,所以**对财产损失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我国法律对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的规定做了原则性规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配偶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双方都应当承担各自应当尽到一个配偶应有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李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有“恶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和伪造债务意图侵占另一方合法权益等行为及故意隐瞒或转移****损害赔偿责任的话,王先生有权向李女士索偿相应的财产损失。而离婚协议中所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条款中规定的个人财产损害赔偿主要包括:(1)直接支出和购买物品、汽车等贵重物品费用;(2)因**或吸毒产生的债务利息;(3)对非婚生子女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而支付在抚养费、赡养费或者其他必要支出中的费用等;(4)因扶养子女或赡养父母产生的合理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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