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在实践中发生一些特殊情况的男配偶,女方因不能承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损失、人身伤害、身体残缺等状况可以提出离婚。那么,什么情况下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呢?首先要明确,是哪些情况男方提出离婚比较困难。其次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问题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1、婚前财产约定不明,不能确定财产归属的。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家庭成员应当互敬互爱;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友爱。第十六条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时不对抚养费、赡养费问题进行分割:(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二)实施家庭暴力;(三)**、遗弃家庭成员。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使夫妻感情破裂的,人民**应当认定为普通离婚**,由男女双方协议财产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双方均不愿意离婚的话则可以向人民**提**讼。夫妻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共有财产中享有平等权利”、“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等规定,即明确夫妻是依法享有知情权和平等财产权。

2、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但因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共同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权属证书。未达成协议造成房屋权属证书不能变更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买卖合同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女方婚前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婚后未偿还的。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婚后三方见证共同债务的还本付息约定。离婚时,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债务人要求清偿。这里明确的是婚前个人债务和婚后个人财产的认定问题。婚后由一方个人财产偿还的借款是个人债务。但一般在债权人是男方的前提下才会**至**要求清偿。男方如果**的话可能会增加债务数量和支出;或者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夫妻共同债务无法清偿后也不能要求女方偿还的情况也会产生。

4、男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进行处分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夫妻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具体来说,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既包括“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而产生的债务也包括“因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由于该规定在我国尚未**法规对这两种情形加以明确,实践中一般**对这两种情形不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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