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了小三强迫妻子离婚

丈夫和小三的事闹得沸沸扬扬,却始终不肯离婚。妻子为了家庭放弃了工作和事业,丈夫为小三的事情也是气得七窍生烟,于是想用暴力手段逼迫妻子离婚。在得知此事后,**一审判决丈夫与小三解除婚姻关系,并赔偿夫妻俩的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女子上诉。

丈夫为了小三强迫妻子离婚

1、妻子为了家庭放弃了工作

丈夫李阳和小娟在一起已经有5年了,两人虽然是自由恋爱,但也没有孩子。李阳的母亲知道儿子和老公恋爱的事,便劝李阳别和别人跑了,但李阳并没有答应,依旧和那个小三在一起。后来李阳母亲还曾多次打电话让李阳给小娟道歉,但被李阳断然拒绝了。李阳就这样默默地与小三生活在一起,小娟为李阳放弃上班和事业之后,也离开了李阳。李阳知道小娟并不甘心过这样的生活,在没有离婚之前,李阳一直都拒绝与小娟再一起生活。

2、当上律师后发现丈夫有小三

在当上律师后,程菲就发现丈夫有一位叫小花的女人,而且这位小花与其他律师认识,程对此很不满意,所以程菲就经常找小花。就这样,程菲的工作越来越好,生活也越来越好。然而程菲却发现丈夫并不是那么好当的人。程对妻子说:“在我当律师时,就有一个律师给我介绍了一个做房地产顾问的男人(小花),我就把这个男人给投诉了。”程菲说:“那男人给我发来信息:‘老婆,对不起!’我也不知道他写了什么意思。”丈夫跟小三来往起来了。程菲说自己也是个可怜女人。

3、丈夫与小三离婚并要求赔偿20万元

2011年4月,小文与小洪向海口龙华区**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判决被告小洪赔偿小文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庭审中,被告承认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但他承认了是其与黄某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其中一方负有向另一方传达真实意思表示的义务。黄某甲与黄某发生男女关系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是不能容*的。但被告在本案中仅有口头上同意离婚一种选择,没有做出任何书面声明,缺乏必要的自控力和诚信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被告黄某与被告林某之间的不当情感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必要支出所进行的经济赔偿责任予以适当减轻。

4、一审判决妻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一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的事实,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家庭中存在**与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因此,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即44万元。根据被告的经济损失大小酌定。

5、终审判决女子败诉

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应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阿艳称,如果丈夫不同意离婚的话,她就不会再和丈夫来往,那么夫妻间的感情就难以恢复。阿艳称,虽然婚姻因前夫的行为而破裂但该婚姻仍然存在和延续,且阿艳已有孩子且和前夫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综上因素,阿艳可以选择和前夫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要求与前夫各得一半财产分割所得财产和孩子抚养权放弃分割;或者要求前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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