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牌租赁纠纷案例:京牌租赁合同无效,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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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京牌租赁纠纷案例:京牌租赁合同无效,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吗?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王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车辆出租合同》,约定由该租赁公司向王某租出一辆小型轿车,租期3个月。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对租金、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同年2月,王某支付了全部租金及押金。同年3月,该租赁公司将车交给李某某驾驶。期间,李某某因违反交规被**交管部门处罚。后李某某以未及时缴纳罚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车辆,经协商无果后,诉至**。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租车关系,不同意退还车辆。对此,原告予以否认,并主张案涉车辆的登记车主为王某个人,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享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故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原告还主张案涉车辆的保险已到期,现保险公司拒赔损失。对此,被告表示不认可,认为案涉汽车的保险已经过期,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一审**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案系违约责任**案件。关于原告诉请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和律师代理费,因不属于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一、北京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个人小轿车;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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