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是否需要归还?不需要归还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未约定借款用途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入和财产的归属,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时禁止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
1.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另一方举债的,如果没有约定为共同债务,则不能认为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与另一方没有约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婚后所得,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例外而除外。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双方另有协议或者人民**判决后,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双方名义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并由借款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生效的除外。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另一方举债的,夫妻双方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没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有约定,从约定。也就是说,借款是由男女双方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对该债务均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夫妻一方的财产用于购买不动产或者用于生产经营,则该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为由主张权利时,人民**不予支持。因此,该债务不属于个人债务。
3.如果配偶一方有以上情形,债权人**要求配偶偿还债务后,人民**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借款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是如何理解和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即该债务并非属于夫妻两人之债。但这种债务存在配偶知晓和承担义务,或者配偶知道债务由其家庭参与实施而不知情。那么这类丈夫向配偶举债不属于夫妻双方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