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受理的疾病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处理的疾病的人员,另一方有权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另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处理的疾病而产生的债务和因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债务是不一样的。夫妻双方因客观原因分居的,一方因不履行抚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在夫妻分居期间的效力如何认定?什么是分居?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效力如何认定?夫妻两个人之间离婚后产生新债,原债务是否需要夫妻两个人重新承担?
1、夫妻双方因客观原因分居,一方基于履行抚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分居的范围,因此该债务不需要重新承担。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分居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生活、生产等共同支付和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并不属于夫妻财产分割范围。因此,对于分居期间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财产分割范围之内,夫妻双方就该债务已自行协商解决并达成了合意,不存在任何过错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等情形,对分居的具体时间、方式和双方债务承担期限没有强制要求的效力。所以应该将此债务重新纳入夫妻财产分割范围之中,对于分居后产生的新债务,只要是夫妻一方基于履行抚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并未改变原债务的性质和内容,故不需要重新负担相关债务。
2、根据《婚姻法》第五十六条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姻法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一方以属于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包括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和个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实践中有的**认为,双方并没有因分居而产生的债务,或者是双方的收入不固定导致的共同生活不能维持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或者是双方出于为了给子女和生活必要的开支共同负债的情形;或者是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形下所产生的债务。由于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所以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关于分居原因为:“夫妻双方因客观原因分居后共同生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家庭日常生活中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即使是一方因个人原因进行的债务出借行为,在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和**已判决或调解之前,原出借人也不得对此项行为提**讼,且借款不受原出借人与被告双方离婚的影响。
对于夫妻两个人因为各种原因而存在债务**,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分居期间就此项债务进行约定,同时**应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同时,夫妻一方借款时将款项用于个人生活的约定应视为对债务人的约束,该约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离婚后未获得**判决或调解,原出借人也不得以此项出借行为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该约定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即为有效合同。原出借人在与被告离婚后,虽然取得了诉讼主体资格,但所得判决、调解结果均系因原告与被告未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及**判决引起的,原债务人并未丧失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原告仍可对被告夫妻所签订的借贷合同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