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20万,通常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包括夫妻共同所负债务和双方的个人债务两类。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享有权利等情形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离婚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除非夫妻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就其个人债务主张权利。
1、举债的目的在于维持婚姻关系,没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所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话,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或拘役于本合同专用条款之债,妻或拘役于本合同附加之条。夫或妻非因日常所需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而以夫妻双方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个人债务?答案是不能确认!”
2、即使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举债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婚后仍归原举债权人所有。
夫或者妻另一方不知道该约定的,为推定其明知该约定,但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实践中要以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后消费行为作为证据。如果举证不能时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此时一般是由债权人直接向夫妻双方进行追偿,要求配偶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3、因此,夫妻对一方所负借款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
但,夫妻另一方向他人举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夫妻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自然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存需要所负的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确有必要追认的,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认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举债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的除外。因此,即使是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借款的,并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4、另一方的借款必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另一方经常以非法手段获得借款的情形比较多,如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生活需要下的借款等等,这些行为都会导致另一方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因此,在认定另一方在离婚时是否还应承担偿还责任时,除了当事人主观恶意外亦应考虑到这类借款是否具有明显非法目的。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则构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事实,需由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债务人是为了赌博等非正常目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正常目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借款给第三方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中配偶一方请求判令对方偿还借款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个人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