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刘倩律师的原创作品,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近日,某省一对情侣因感情不和分手。期间,男方通过微信转账给女方12万元,作为“分手费”。女方对此提出异议,男方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性质。双方协商无果后,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返还剩余款项。
一、案例
2017年9月,男主人公与女主人公因恋爱关系相识,不久便确定恋爱关系。由于男女双方存在婚外情,在双方都已分手后,男主人公为了维系双方友好关系,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男主人公通过微信向女主人公转账12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分手后各自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现该12万元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后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视为女方自愿给予男主件财物并交付男方使用。
二、法律分析
在恋爱关系期间,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后,双方往往会互赠财物。本案中,男方在转账时未明确表示赠与款项的性质,因此双方也未就该款项履行其他约定义务,也未明确约定赠与内容与标准。因此该12万元为“分手费”,应属男方赠与行为与该款项性质的约定。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对该笔钱款的诉讼请求之后,男方应当向女方支付剩余款项(12万元)。
三、律师提示
本案中,男方通过微信转账12万元,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属于恋爱期间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而支出,因此无法证明该笔款项属于恋爱期间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男方将12万元赠与女方并不属于赠与双方之间共同生活发生的效力。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或者亲子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赠与或者其他共同生活所需所发生的赠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生活所需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日常生活开销’是指日常生活必须需要所需行为所产生的必要开支;非日常生活开支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日常生活’(如日常家务劳动、照顾父母、赡养年迈老人等),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日常生活’”所指。因此男女双方因恋爱关系分手时双方给付分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属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需支出。若恋爱关系并未结束且双方均同意给对方分手费或其他费用时,女方应向男方主张返还剩余款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律师评析
本案中,女方通过微信转账给男方12万元,既非赠与,也非赠与关系。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双方于2016年8月8日订婚。从转账时间来看,该笔款项为“借款”行为;从转账方式来看,该笔付款系“微信转账”行为。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其转账金额12万元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