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婚姻法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这种婚姻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关于禁止重婚情形的规定比较原则的,对于事实婚姻的规定比较具体和明确。

1994年婚姻法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法律规定比较明确

这一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形,最早出现在1979年《婚姻法》中。因此,对于事实婚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比较明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实婚姻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事实婚姻与重婚行为的界限

对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的界限,我国刑法上已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我国刑法上第一次对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作了规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重婚的构成要件:有配偶。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条件。这里的“负有法定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一般理解为:1.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导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或失踪、无独立生活能力和经济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行为所造成关系终止;2.与他人同居;3.离婚时与他人发生关系,不履行夫妻义务;4.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有互相忠实义务和互相尊重人格规定的一种义务。

三、事实婚姻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由于事实婚姻与他人同居在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地区分。从社会实践来看,事实婚姻和他人同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法定的婚姻关系。有婚姻关系但未登记结婚的,如果有配偶而又不与他人同居或虽然没有达到结婚年龄但与他人有夫妻感情的,应认定为事实婚姻配偶;有婚姻关系但未登记结婚的未婚同居,但同时又符合法律规定中婚姻法关于“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重婚”情形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或同居关系中的一方与他人有配偶而又不与他人结婚(即使未达到结婚年龄);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但未登记在一起生活而另一方却与他人同居或虽未结婚但双方未实际同居生活但双方有夫妻给付扶养费义务或者在对方不在共同居住时有看望等扶助义务并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因疾病需要医疗费等支出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必要负担;一方与他人发生夫妻关系是因双方感情不和而同居生活。这是事实婚姻与他人同居在本质上所具有的两个不同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双方有了结婚登记,双方都具有夫妻平等权利和义务。因此不能认为法律赋予一方以法定夫妻身份与他人同居而享有合法权益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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