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暴力,法律上有很多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有哪些?遇到暴力怎么办?妇女在受到暴力侵害后该如何维权?11月13日,南京市公安局在“南京公安”微博上发布了一条“南京公安官方微博”(@南京市反家暴)内容,帮助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度过难关。
1、受侵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8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加害人对被害人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婚姻法》第24条也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家庭暴力造成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加害人必须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超过被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有明确的规定。加害人违反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依据《婚姻法》第38条、第24条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投诉、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投诉、求助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根据《反家暴法》第26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加害人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直接送受害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或者救助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有责任劝阻家庭暴力的发生;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或者求助后应当及时出警;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反家暴法》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应当载明加害人身份信息、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措施、实施家庭暴力的后果等内容。
3、受害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
在我国,批评教育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有权劝阻、制止家庭暴力。”另外按照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受害人治安管理处罚;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害人进行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改正错误并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使得加害人受到批评教育的权利成为法律上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今后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将会越来越重视。因此,受害妇女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加害人提出治安管理处罚申请。
4、受害人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为:一是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家庭暴力行为或者面临家庭暴力行为的现实危险;三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其他侵害裁定的行为。而从《反家暴法》实施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全国各地都开始试行。据了解,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而言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包括受害人、公安机关及有关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反家暴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被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适用于家暴等家庭暴力行为的保护,还可以对暴力行为产生威慑作用。
5、遭受家庭暴力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将面临严重后果。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人民法院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签发的民事裁定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象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