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我向法院申请对自己的起诉不予受理,请求依法驳回。我没有进行实体审理,现在我起诉的不是法院,是我们家这个事情,我们家人都非常不理解,我把起诉材料全部交到了法院。我的案子,起诉的是我与杨华的婚姻关系及其行为不合法这一问题。这个案子对我和家人来说,都是非常痛苦和折磨的一件事情,对我和家人来说,都是一个非常痛苦的事情。我现在给法院提交我的证据,希望法院能够支持我的诉求,对我予以驳回。
1、《结婚登记申请书》;
原告和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双方之间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了解,彼此之间很快的就建立了感情、彼此信任并已经准备好了结婚的念头。原告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通过他的父母,通过他的朋友,或者直接与其父母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所以原告的申请材料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提到“我和杨华于2012年8月28日结婚”。因为结婚之前的婚姻关系尚未建立,所以原告申请结婚的时间应当是在结婚之后。从原告的材料来看,原告在其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就已经与被告建立了配偶关系。
2、《婚姻关系证明》;
证明双方于2014年4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4月28日生育一子,现由杨华抚养。小周向法院提交了《婚姻关系证明》、《离婚协议书》和他与杨华的结婚证;小周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调解书》。小周对证据中的内容予以认可。因举证质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故小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身份证;
与杨华的身份证复印件;杨华在我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确认的内容;小周的身份证原件,证明我与杨华二人已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4年7月21日领取结婚证,两人共同生活。小周提供如下证据:小周出具的收条与户籍证明,本人与小周于2014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两人均已领取结婚证;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小周购买的价值共计为70000元的家具。根据以上证据,可以确认小周与杨华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4、有无孩子,以及杨华是否同意离婚等相关证据。
孩子的抚养是一个家庭最基本的责任。孩子如果能顺利地出生,对于家庭来说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对于我们一家人来说,都应该感到开心。如果不能正常出生,那么孩子作为一个家庭的共同财产,对家庭来说无疑也有巨大的损失。如果没有这个孩子,那么家庭的未来将不能保证。孩子对于小周这个家庭来说,应该也是至关重要的。希望法院支持我的诉求,因为孩子,是我最大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