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租赁车辆引发的诉讼案件。
原告王先生诉称,2020年6月1日,其通过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小型轿车用于经营。2020年7月底的一天,该车被一辆黑色轿车强行开走。后经查实,该黑色轿车的所有人系案外人张先生。
王先生认为,张先生以营利为目的,将车辆出租并使用他人名义办理登记手续,属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汽车租赁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并非该公司所有,且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本案的损失不应由汽车租赁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出租人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约定租金为每日200元、每周600元、每月2000元,但并未对租金支付期限及金额进行约定。现王先生已按约履行完毕前述款项,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继续履行。同时,对于涉案车辆的损害情况,由于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静止状态,无法确定具体受损情况,故暂不支持车主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所述,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选择出行工具时要谨慎选择具有运营资质的公司和车辆。如果确实需要租车,一定要与经营者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此外,要妥善保管好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证件,防止丢失或被他人盗用。如遇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应及时报警求助,并保存好现场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材料。